重庆市沙坪坝区北站东路188号(金沙天街2号楼5层)
近日,我所接受嫌疑人饶某家属委托,指派彭建、李本桂律师办理的饶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,在饶某被羁押37天后,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,顺利取保候审。

我所接受嫌疑人饶某家属委托时,饶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期限临近届满,我所及时指派办案律师彭建、李本桂,因疫情原因,承办律师第一时间预约了朝阳看守所会见,并在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前一天会见了嫌疑人饶某。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到基本案情如下:
嫌疑人饶某系A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,今年以来A公司其实际业务比较少,为保留公司的执照,一直外聘记账会计公司定期记账、报税等,因其与B公司实控人王某系朋友,王某知道嫌疑人还要花钱外聘记账公司记账,让嫌疑人将其公司执照等、报税、记账手续等交给其公司由会计人员帮处理相关事宜,饶某觉得可以节省一部分开支,2022年6、7月份将A公司的相关手续交由B公司保管。
直至案发前,B公司及王某并未提及实际使用A公司执照的情况,嫌疑人也不知道王某实际使用A公司执照的情况。嫌疑人了解B公司有直销业务,但具体做什么也不清楚,从来也没有参与王某实控公司的业务,更没有以A公司名义做过具体业务。
直至2022年9月24日,因有人报警A公司涉嫌传销,而嫌疑人为A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,后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派出所接受讯问,嫌疑人自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,结果被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。
承办律师会见饶某后,及时根据会见情况起草了《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》,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批捕的第一时间,将该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承办检察官,并就案情情况及律师的意见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。
经过漫长等待,在批捕期限届满之日,收到检察院的《不批准逮捕决定书》,饶某被羁押37天后于2022年11月1日重获自由,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专业精神受到家属和嫌疑人的一致好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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